开封医保住院报销政策分为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医保,以下是具体内容:
城乡居民医保
- 基本医保:参保居民住院医疗费用在医保目录范围内按标准报销,一年内最高报 15 万元。正常分娩定额报销 1200 元,剖腹产定额报销 2000 元。驻汴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我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全国范围内异地住院按照开封同级医疗机构标准报销医疗费用,不降低报销标准。省内转诊起付线 1200 元,省外转诊起付线 2000 元。
- 大病保险: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患大病花费高额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报销后,自己负担符合规定的住院费用超过 1.1 万元以上的部分,按下述标准再给予报销:1.1 万元 —10 万元(含 10 万元)部分报销 60%,10 万元以上部分报销 70%。大病保险资金从各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费,一年最高可报销 40 万元。
- 住院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住院病种 33 种,不设起付线,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8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 70%。
职工医保
- 起付标准: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150 元,二级医疗机构 600 元,三级医疗机构 900 元,开封市域外转诊 1200 元。
- 报销比例:一级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90%,退休职工报销 9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87%,退休职工报销 92%;三级医疗机构在职职工报销 85%,退休职工报销 90%。
开封市建立了市域内双向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制度。参保患者住院治疗期间,因病情需要 72 小时内市域内转诊连续计算起付线。参保患者由下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起付线按下级定点医疗机构与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之差收取;参保患者市域内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转诊或由上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到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不再收取起付线。参保人员在本年度内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起付线降低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