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及各地政府的相关政策,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后, 个人无需再单独缴纳生育保险费 。以下是具体说明:
一、合并后的缴费机制
- 个人缴费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后,个人无需再为生育保险单独缴费。单位缴费比例可能降低(如降低至职工平均工资的6%左右),但个人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仍可享受生育相关待遇。
- 缴费基数与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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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以职工本人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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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医疗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在原生育保险和医保缴费比例之和基础上确定,但总费率不得超过12%。
二、待遇保障
- 待遇范围
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生育保险待遇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保障范围保持不变。
- 管理优化
合并后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简化了缴费流程,但不会影响职工的待遇水平。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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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部分地区可能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实施办法,建议关注当地医保部门发布的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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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缴费年限 :合并后不会影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但需注意合并前的缴费年限是否连续。
综上,生育保险与医保合并后,个人无需再缴纳生育保险费,但需继续履行医疗保险缴费义务,且待遇保障水平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