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政策,关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如下:
一、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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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
目前 仅限纳税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 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享受扣除, 父母 的医药费用 不纳入 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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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目录要求
仅限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即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费用)符合条件。
二、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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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扣除限额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医药费用超过 15,000元 的部分,可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 80,000元 限额内据实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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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计算 :若某项医药支出为20,000元(医保报销后自付5,000元),则可扣除5,000元(20,000-15,000)。
三、扣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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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主体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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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本人或配偶 可任选一方 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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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子女的医药费用只能由 父母一方 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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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共同负担
- 若夫妻双方均有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可选择 其中一方 扣除,双方扣除限额分别计算, 合计最高扣除限额为16万元 (如一方扣除8万元,另一方扣除8万元)。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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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节点 :需在 年度汇算清缴时 申报扣除,次年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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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留存 :需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凭证原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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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限制 :若家庭成员中其他子女已享受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需在8万元限额内选择扣除主体。
五、政策调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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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限额提升 :2018年征求意见稿中的6万元限额已调整为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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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可能提高至每月1,100元。
以上信息综合了最新官方文件及政策解读,确保与现行规定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