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天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职工产检假的天数及安排如下:
一、国家法定产假天数
- 基础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天产假 ,其中包含 15天产前检查假 ,其余为产后休养期。
- 特殊情况延长
-
难产或生育多胞胎 :每增加1个婴儿,可额外增加 15天产假 。
-
流产情况 :
-
未满4个月流产:享受 15天产假 ;
-
满4个月流产:享受 42天产假 。
二、不同孕期的产检假安排
- 怀孕1-6个月
每月可享受 1天产检假 ,用于妊娠确认、健康检查及生产培训等,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怀孕7-8个月
每月可享受 1-2天产检假 ,因胎儿发育变化较大,需加强监测。
- 怀孕9个月以上
每月可享受 4天产检假 ,其中 2天已包含在预产假中 ,其余为分娩后休养期。
三、其他注意事项
- 产检次数限制
国家未对产检次数进行统一限制,但需符合医疗机构证明的必要检查要求,且应计入劳动时间,不得以病假、事假等名义扣除。
- 地区差异
具体天数可能因地方政策不同存在差异,例如上海对习惯性流产史等特殊群体有额外规定。
- 薪资待遇
产假期间女职工享有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四、特殊情况处理
若职工因身体不适需提前休产假,单位应结合医生建议灵活安排,而非机械执行提前15天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