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合同:
一、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可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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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未愈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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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
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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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产期、哺乳期
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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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退休不足五年
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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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中的不可解除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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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且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高费率,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后30日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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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成立超过2年且未发生保险事故
保险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或自合同成立超过2年的,不得解除合同。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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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或重大违约 :劳动合同中可约定不可抗力或重大违约情形作为解除条件,但需符合法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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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除 :任何情形下,双方均可协商解除合同。
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单方解除合同,可能需承担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或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