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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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用人单位必须对接触职业病的劳动者进行定期检查,未检查或疑似病人需观察期间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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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包括完全丧失(1-4级)和部分丧失(5-10级)劳动能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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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医疗期根据病情确定,期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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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法律明确保护女性职工在生育相关时期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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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临近退休的劳动者享有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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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包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合同期满且符合续延条件)。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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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用人单位违反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需承担法律责任,可能包括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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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形限制的是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和第四十一条(经济裁员)解除合同,但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时,仍可被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