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级伤残鉴定标准及依据如下:
- 一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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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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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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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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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 二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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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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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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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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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 三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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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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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只能在室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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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职业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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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困难。
- 四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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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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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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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种类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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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 五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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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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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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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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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贫乏。
- 六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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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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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活动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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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胜任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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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狭窄。
- 七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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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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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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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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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 八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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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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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距离活动受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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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九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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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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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 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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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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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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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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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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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这些标准和依据为工伤伤残等级的鉴定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规范,确保了伤残鉴定工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