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四川省视同缴费年限政策,综合相关文件及搜索结果,主要规定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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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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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4月前参加工作且未缴纳养老保险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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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后企业职工,若1992年4月前为原固定职工,其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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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
- 原经劳动部门批准招工的集体企业职工,从当地政府实施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费用社会统筹之月起,1992年4月前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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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工种及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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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如军工、科研等)的职工,其工作时间折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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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伍转业军人:部队服役期间军龄、退役后因组织原因待分配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原因间断工作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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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 基础知识青年下乡期间工龄、个体参保人员原国有企业职工的连续工龄等均视同缴费年限。
二、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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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在计算养老金时统一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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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累计中断 :因单位原因中断缴费的视同缴费年限不中断,但个人原因中断则不计入。
三、政策依据与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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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以1992年4月(国有企业改革)和2014年10月(机关事业单位改革)为分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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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 :视同缴费年限为15年,满足后无需再缴纳个人缴费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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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通过单位申报、社保局审核确认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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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地区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以上政策综合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认定标准,具体执行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新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