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四川省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政策,结合不同时期的政策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情形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主要视同缴费年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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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
- 1992年4月前参加工作且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连续工龄(如军龄、知青工龄、国有企业固定工、混岗大集体工、长期临时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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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合同制工人
- 1992年4月前参加工作,其工作前依法应得的军龄或知青年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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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职工
- 1992年4月前参加工作,其工龄中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部分,视同缴费年限。
二、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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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最新政策(截至2025年4月),机关事业单位的视同缴费年限起始时间为 2014年10月1日 (即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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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调整说明
四川省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的视同缴费年限标准统一调整,不再区分机关和企业。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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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视同缴费年限需以参保时当地政策为准,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部门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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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计算,需提交《视同缴费年限确认表》等材料办理。
以上信息综合了四川省政府官网及权威培训资料,确保与最新政策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