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年休假实施细则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年休假资格与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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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条件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且连续工作满12个月的职工,均享有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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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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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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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10年不满20年: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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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满20年: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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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累计工作时间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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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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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全日制工作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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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服兵役、参加公费医疗等视同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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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截止日:以职工正式休假前一日为准。
三、年休假的安排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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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原则
单位应优先安排职工在本单位休年休假,确因工作需要跨年度安排的,需经职工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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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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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事假累计20天以上等情形,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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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反之则应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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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年度安排
年休假可集中或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但确需跨年度时需经职工同意。
四、工资报酬计算
- 单位未安排年休假且未支付报酬时,应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报酬。
五、监督检查与权益保障
-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及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检查单位执行情况,单位不依法履行时将责令整改。
六、其他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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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峰休假 :鼓励单位通过弹性作息、错峰休假缓解用工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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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享育儿假 :探索支持夫妻间共享育儿假,拓展家庭假期形式。
以上细则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与地方政策,旨在保障职工休息权与促进企业合理用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