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天、10天或15天
浙江省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具体规定如下:
一、年休假天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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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
年休假为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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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
年休假为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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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工作满20年及以上
年休假为 15天 。
二、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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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职工年休假折算
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条件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 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 ,折算公式为: $$\text{折算天数} = \left( \frac{\text{当年剩余日历天数}}{365} \right) \times 5$$
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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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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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且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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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未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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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报酬计算
用人单位应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计算基数为职工 应休假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不含加班加点工资)。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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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的连续性
职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单位的工作期间,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视同工作期间,均应计入累计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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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执行要求
用人单位需将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劳动监察和职工权益保障内容,未安排年休假且不支付报酬的,将受到相关部门处罚。
以上规定综合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浙江省婚假规定》及历年政策文件,确保职工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