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两种情况:销售应税产品,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日;自用应税产品,为移送应税产品的当日。具体展开如下:
- 销售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纳税人销售应税资源产品,若直接收到销售款,收款当日纳税义务便产生。若不是直接收款,而是取得了索取销售款的凭据,同样在取得凭据的当日,纳税义务随即发生。例如,A 企业销售一批应税煤炭给 B 企业,B 企业收货后当即支付货款,那么 A 企业在收到货款的这一天,资源税纳税义务就产生了。再如,C 企业销售应税矿石给 D 企业,双方约定 30 天后付款,并签订了相关合同作为索取销售款的凭据,C 企业在签订合同这一天,资源税纳税义务就已产生。
- 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当纳税人将应税资源产品用于自身其他方面,比如用于非应税产品的生产、用于职工福利等,在移送该应税产品的当日,纳税义务就形成了。比如,E 企业将开采的应税天然气用于本企业的食堂做饭等职工福利,在将天然气移送至食堂使用的当天,就产生了资源税纳税义务。
在资源税申报缴纳时间方面,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了解资源税的征收时间规定,有助于企业准确履行纳税义务,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