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方法根据应税产品的类型和纳税人的具体情形有所不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一、从价定率计征
应纳税额 = 计税销售额 × 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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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如手续费、补贴、运输费等),但需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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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税率 :根据资源类型和开采地区确定,例如原油税率为6%,煤炭资源税率为2%-4%等。
示例 :某油田销售原油取得销售额5000万元,税率为6%,则应纳资源税=5000×6%=300万元。
二、从量定额计征
应纳税额 = 课税数量 × 单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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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税数量 :包括实际销售数量和视同销售的自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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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税额 :根据资源类型确定,如原煤5元/吨,天然气2元/立方米等。
示例 :某煤矿销售原煤10万吨,单位税额5元/吨,则应纳资源税=10×5=50万元。
三、特殊计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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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或连续生产应税产品
自用或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移送使用时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缴纳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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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与自采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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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原矿与自采原矿混合销售时,销售额中可直接扣减外购原矿购进金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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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选矿产品与自采原矿混合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销售时,按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移送环节不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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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准确计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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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 :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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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非金属矿产品 :按精矿选矿比折算原矿数量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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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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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审核 :需包含价外费用(如运输费、装卸费),但需取得合法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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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不同地区对同一资源可能适用不同税率,需以当地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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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标准 :部分资源(如原煤)因无法准确计量,需采用折算方法确定课税数量。
以上方法需结合具体资源类型、开采方式及地区政策综合应用,建议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咨询税务机关或专业机构确认适用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