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从量计征的税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具体适用范围和税率由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一、从量计征的税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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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资源税
对砂石资源按立方米或吨数征收,税率通常为0.1元-5元/吨/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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粘土资源税
作为基础矿产资源,粘土按吨数计征资源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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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卤水资源税
按实际开采量征收,具体税率由地方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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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类资源税
包括海盐、井矿盐等,按吨数或产量计征,税率一般为30%-35%。
二、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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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税数量确定 :
若纳税人无法准确提供销售或移送使用数量,需按以下方式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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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应税产品的产量或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折算比例换算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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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确认原煤用量的情况,按加工产品综合回收率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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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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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销售 :若纳税人同时涉及从价和从量计征的税目,需分别核算;若无法核算,则从高适用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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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目产品 :如原油与天然气均属于从价计征,但盐类(如海盐)属于从量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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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依据
资源税的计征方式以《资源税法》及地方政府具体规定为准,例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明确将粘土、砂石等纳入从量计征范围。
以上信息综合了资源税法律制度及各地实施细则,供全面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