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1月9日福建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闽人社文〔2025〕6号),工伤津贴调整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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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伤残 :增加157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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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伤残 :增加151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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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伤残 :增加143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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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伤残 :增加134元/月。
调整后标准 :若伤残津贴低于3325元/月,则按3325元/月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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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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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或孤儿 :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再增加50元。
三、生活护理费调整标准
根据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分为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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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增加215元/月,调整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3795元/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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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增加172元/月,调整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3036元/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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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增加129元/月,调整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2277元/月发放。
四、执行时间
- 调整自 2024年1月1日起 执行。
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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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适用于202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相关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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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和生活护理费的调整与退休年龄无关。
以上信息综合了官方文件内容,确保权威性和时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