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抗菌药物备案表的要求如下:
- 严格控制品种数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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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通用名称的抗菌药物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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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疗科目含儿科的医疗机构,可增加1个儿童使用剂型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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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相似或者相同药理学特征的抗菌药物不得重复列入供应目录。
- 符合分级管理目录 :
- 备案的抗菌药物目录须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抗菌药物分级管理目录要求。
- 定期调整目录 :
- 医疗机构应当定期调整抗菌药物目录品种结构,并于每次调整后15个工作日内向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调整周期原则上为2年,最短不得少于1年。
- 提交备案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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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需提交抗菌药物品规备案表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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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表应包含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等信息,并加盖医疗机构及法人签章。
- 调整时的备案 :
- 抗菌药物供应目录发生调整时,应在15个工作日内重新备案。
- 其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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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及品规数应符合《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评价指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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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磺胺甲噁唑、呋喃妥因、青霉素G、苄星青霉素、5-氟胞嘧啶可不计在品种数内。
建议医疗机构在填写抗菌药物备案表时,确保所有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周期和程序进行备案,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