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100条的规定,对于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相应对其营业执照进行变更或注销登记。该条款是药品管理法规中关于吊销许可证后行政程序的重要规定,但未涉及具体的处罚措施。以下是相关处罚条款的补充说明:
一、主要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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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相关许可证
依据《药品管理法》第100条,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是核心处罚措施,直接终止企业药品生产或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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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药品
同时需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及违法所得,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全部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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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的罚款;若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则按10万元计算。
二、情节严重时的附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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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情节严重的企业,除上述处罚外,还需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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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内禁止从业 :若涉及生产、销售假药且情节严重,相关责任人十年内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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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相关批准文件 :包括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等。
三、责任主体与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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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及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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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 :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四、其他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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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幅度 :不同情节对应不同罚款倍数,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以下”“以上”均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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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所得计算 :包括销售价格与成本的差额,需结合具体案情计算。
以上处罚措施体现了对药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厉打击,旨在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与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