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监督管理的“四个最严”是药品安全治理体系的核心要求,其具体内涵如下:
一、最严谨的标准
-
建立科学规范体系
通过制定统一的工作流程、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和自由裁量权,确保监管标准更高、频次更合理、内容更精准。
-
完善技术监管手段
修订《四川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等地方标准,建立药品GSP现场检查评定标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制度,强化对原料、生产、流通等全链条的精准监管。
二、最严格的监管
-
强化风险防控
实行关口前移、预防为主的风险治理,通过季度风险评估会、企业单品种风险分析、实验室比对等措施,及时发现潜在风险。
-
实施全链条覆盖
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管,重点检查无菌药品、特殊药品、基本药物等高风险品种,以及原料来源、产品流向等关键环节。
三、最严厉的处罚
-
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对不符合GMP标准的企业吊销证书、取消质量受权人资格,落实“处罚到人”政策,对责任人处以取消资质、终身禁入等处罚。
-
建立信用惩戒机制
将严重违法企业信息推送至失信人平台,联合公安机关打击犯罪行为,形成震慑。
四、最严肃的问责
-
落实主体责任
对药品安全问题实行“四个不放过”原则(未查明原因不放过、未整改不放过、未追责不放过、未教育不放过),建立问题台账和整改闭环。
-
强化政治责任
药品监管部门需坚持问题导向,将药品安全与政治责任挂钩,确保监管效能。
实施效果与意义
通过“四个最严”的协同推进,我国药品安全治理体系逐步完善,2019-2020年联合开展专项行动查办违法案件28.48万件,罚没款27.25亿元,有效保障了公众用药安全。未来需持续深化监管能力建设,形成政府监管与社会共治的协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