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组织排放排放量的计算问题,综合相关规范和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无组织排放排放量计算的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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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集中式排放口
无组织排放指无固定排放口的排放形式,如物料堆放、装卸作业、设备泄漏等,其排放量无法通过常规监测手段直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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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方法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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敞露面积法 :适用于物料堆放或设备裸露的情况,计算公式为 $G_s = (5.38 + 4.1V) \cdot PH \cdot F \cdot M_0$,其中 $V$ 为风速,$PH$ 为饱和蒸气压,$F$ 为暴露面积,$M_0$ 为分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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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验公式 :针对特定场景(如装车落尘、道路扬尘)有经验公式估算,但需结合现场条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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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际应用中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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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无组织排放仅允许浓度超标,不直接控制排放量。企业需通过改进工艺、加强密闭管理等方式降低浓度至许可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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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与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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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阶段 :无组织排放需通过厂界监测或物料衡算验证达标情况,但无法像有组织排放那样通过直接测量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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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 :建议采用物料衡算、模拟计算或第三方监测报告作为核算依据,确保浓度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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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建议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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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控制浓度 :无组织排放管理重点应放在降低污染物浓度上,而非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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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行业规范 :不同行业有特定计算方法(如化工、建材行业),需参照《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或地方补充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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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升级 :采用密闭存储、覆盖抑尘、工艺优化等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排放量无法直接测量,但可通过浓度控制、工艺改进及监测验证等方式实现合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