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16297-1996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的标准主要是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该标准规定了无组织排放颗粒物的监控浓度限值,即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浓度应小于等于1.0mg/立方米。对于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处1小时平均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的排放限值为30mg/m³。
对于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恶臭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还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的相关规定。
建议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具体行业要求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标准进行无组织颗粒物的排放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