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并不仅针对有组织排放,还包括无组织排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具体说明如下:
一、总量控制的覆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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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含无组织排放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指南 总纲》,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包含 有组织排放 和 无组织排放 两类。无组织排放是指未通过生产设备排入大气、水体或土壤的污染物排放,如扬尘、挥发有机物泄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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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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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如VOCs)的计算需同时考虑有组织(如烟囱排放)和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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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应用中,需参考地方性文件(如广东省的VOCs减排量核算方法)进行具体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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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法律依据与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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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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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未达标水体可实施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涵盖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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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防治法》也明确将无组织排放纳入总量控制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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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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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对排污单位进行全面监测,统计有组织排放浓度和排放量,同时监测无组织排放特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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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排污单位需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实现无组织排放的实时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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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总结
总量控制制度通过设定总量上限,结合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统计方法,实现全面污染源管控。企业需同时满足浓度控制和总量控制要求,否则将面临罚款、停产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