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量控制指标确实包括无组织排放量。根据相关环保法规和标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涵盖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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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排放
包括通过烟囱、烟道等固定排放源排放的污染物量,需符合《排污许可证》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总量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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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排放
指生产过程中未经过集中收集处理而直接排放到大气中的污染物,如扬尘、挥发有机物(VOCs)、二氧化硫(SO₂)、氮氧化物(NOₓ)等。无组织排放需通过厂界监测、物料衡算等方法进行核算,并纳入总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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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排放形式
包括生产过程中以跑、冒、滴、漏等形式造成的无组织排放,以及以杂质形式附着于产品、副产品、回收品被带走的量。
特别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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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需根据项目规模、行业类别等因素确定,小型、低排放项目可能无需分配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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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排放量需通过《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或《污染源强核算技术指南》进行核算。
无组织排放量是总量控制指标的重要组成部分,需通过科学方法进行监测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