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如下:
- 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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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一规定适用于一般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意味着当事人应在权利受到侵害后的三年内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可能不会支持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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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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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但特殊情况除外。
- 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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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特定原因(如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等),诉讼时效的计时被暂停或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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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特定原因(如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诉讼时效的计时重新计算。
- 特殊情形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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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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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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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 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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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等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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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防止因时间过长而导致证据灭失或法律关系难以查清,同时也为特定情形下的权利人提供更多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