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51条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具体内容如下:
一、基本规定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 (如经济困境、生命健康受威胁等)或 缺乏判断能力 (如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该行为。
二、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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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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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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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证明行为人在订立合同时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明知对方困境仍强令签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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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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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成立时利益严重失衡,需结合交易习惯、市场常规等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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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一方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购买财产,或一方承担过重风险而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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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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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自始无效 ,视为从未发生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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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包括负担行为(如买卖合同)和处分行为(如遗嘱)。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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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时效
受害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1年内 行使,超过时效则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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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与过错
仅有客观显失公平不足以撤销,需结合主观恶意(如乘人之危)或重大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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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
约束性赠与等无偿行为不适用显失公平规定。
五、比较法视角
我国《民法典》将显失公平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客观要件修改为主观要件,强调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类似规定在国外通常导致行为无效,而我国保留了可撤销性,以平衡效率与公平。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原文及权威解读,确保涵盖核心条款与适用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