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法典》中显失公平的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的认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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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要件
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 危困状态 (如经济困难、健康问题等)或 缺乏判断能力 (如年老、疾病、精神失常等),使对方在非理性状态下订立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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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权利义务 明显失衡 ,通常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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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比例严重失调 :如合同价格低于市场价的30%或高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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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金额异常 :如大额交易中一方获益远超合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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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易习惯 :明显偏离同类交易的常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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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显失公平与可撤销行为的区别
显失公平属于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而非绝对无效。受损害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 行使撤销权,逾期则消灭。
三、不适用显失公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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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行为 :仅适用于负担行为(如合同),不适用于单方法律行为(如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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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利益保护 :如为救急而以明显低价交易,若符合交易目的则不认定为显失公平。
四、法律后果
若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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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自始无效,双方恢复到行为前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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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方需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责任。
五、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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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时点 :以合同成立时为基准,而非履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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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考量 :需结合合同性质、交易目的及当事人经验等因素判断。
以上内容综合了《民法典》第151条的立法原意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