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如下: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这些规定旨在保护渔业资源,维护生态平衡,确保渔业的可持续发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包括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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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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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
这些法条共同构成了对渔业资源保护的法律体系,确保了渔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