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局出具环评意见的权限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具体权限划分如下:
1. 中央层面(生态环境部)
- 特殊性质项目: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 跨区域项目: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 重大影响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如大型火电站、热电站、炼铁炼钢、有色冶炼等。
2. 省级层面
- 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 辐射类项目:除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外,其他辐射类或伴有辐射的项目。
- 重大影响项目: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化工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3. 地市级层面
- 一般项目:除国家和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以外的建设项目,如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及机械电子项目等。
- 污染较重项目: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
4. 区县级层面
- 部分报告表项目:根据地方实际,部分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的审批权限可能会下放至区县级环保部门。
其他规定
- 跨行政区域项目: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权限调整: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地方实际,环保部门会对环评审批权限进行动态调整,有放有收。
以上是对环保局出具环评意见权限的一般性描述,具体权限划分可能会根据地方实际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