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显不合理高价的认定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显不合理高价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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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基准:
- 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人民法院在认定明显不合理高价时,会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
- 一般经营者的判断:人民法院会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来认定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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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比较:
- 高于市场交易价或指导价的百分之三十:如果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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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关系:
- 亲属关系或关联关系:如果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则不受上述百分之三十的限制,即使价格高于市场价百分之三十,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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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空基准:
- 时间基准: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的时间基准为交易当时,即实施交易行为时。
- 空间基准: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的空间标准为交易当地,即交易行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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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因素:
- 商品特性、地缘因素、市场因素、政策因素等:这些因素可能会影响同类商品在不同地域的价格表现,因此在认定明显不合理高价时也需要考虑这些因素。
通过以上标准,人民法院可以综合判断交易价格是否明显不合理,从而决定是否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请求。
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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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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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于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的“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交易当地一般经营者的判断,并参考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物价部门指导价予以认定。转让价格未达到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七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市场交易价或者指导价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明显不合理的高价”。
这些法律规定为明显不合理高价的认定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