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显失公平的规定及裁判要点可归纳如下:
一、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
主客观要件需同时成立
- 主观上要求一方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如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无经验;
- 客观上要求合同权利义务显著失衡,即给付与对待给付严重不对等。
-
时间要件
权利义务失衡状态需在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即存在,若因后续商业风险或市场变化导致,则不属于显失公平。
二、法律后果
显失公平的合同或民事法律行为属于可撤销范畴,受损害方可依据《民法典》第151条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三、与商业风险的区分
- 显失公平的认定排除正常商业风险
如通过公开拍卖程序自愿竞价产生的高溢价,属于当事人自主商业判断范畴,不构成显失公平。 - 制度目的差异
显失公平制度旨在禁止违背交易规则的利益获取,而非消除市场风险。
四、实务认定要点
-
“缺乏判断能力”的适用范围
-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需结合年龄、智力、知识、经验及交易复杂程度综合判断;
- 商事主体通常被推定具备风险判断能力,一般不支持以缺乏经验为由主张显失公平。
-
利益失衡的量化标准
在特殊案件中(如专利无效后的许可费返还),若已履行部分与整体合同利益比例明显失调,可认定违反公平原则并支持返还请求。
五、特殊情形处理
显失公平的撤销权需在法定期限内行使,且撤销后自始无效,当事人应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以上规则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平衡契约自由与实质公平之间的审慎立场,强调法律干预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