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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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不对等,导致利益严重失衡。
- 这种不对等和失衡是显失公平的客观表现,即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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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缺乏经验、判断力:
- 合同一方具有明显的经济、社会地位、信息等优势,或者另一方处于急迫、轻率、无经验等不利状态。
- 这种优势与劣势的对比是导致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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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 获利方故意利用了自己的优势或他方无经验、过于轻率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
- 获利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即已经意识到合同结果会使双方利益严重失衡,仍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无经验而积极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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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 受损方在订立合同时缺乏充分的自觉和真实自愿,可能是在被误导、欺骗或胁迫的情况下做出了决定。
- 受损方的意思表示并非出于自愿和真实意愿,而是受到了外界因素的干扰和影响。
这些要件需要在合同订立时就已经存在,并且是导致合同显失公平的直接原因。如果在合同订立后,由于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原因导致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则不构成显失公平。
以上四个要件共同构成了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如果一个合同同时满足了这些要件,那么它就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