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对显失公平的规定如下: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
显失公平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主客观两个方面的条件:
- 1.主观要件:一方当事人利用了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这种利用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因对方处于不利境地而被动地获得优势。
- 2.客观要件: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利益严重不对等这种失衡必须是显著的,超出了正常交易中可能出现的合理范围。
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
1.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利益严重失衡
2.一方具有明显优势: 合同一方具有明显优势,或另一方处于无经验、缺乏判断力,或草率行事
3.获利方主观上存在恶意: 获利方主观上存在利用对方不利处境的故意
4.受损方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 受损方在订立合同时不具备充分自觉和真实自愿,可能是因为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力
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
在《民法典》中,乘人之危被纳入显失公平的情形中,不再单独作为可撤销的情形
显失公平的撤销权
受损害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分析
例如,如果卖家利用缺乏经验的买家不了解市场行情,以高出市场平均价20倍的价格将商品卖给买家,就属于显失公平的情形。此时,利益受到损害的买家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民事法律行为,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结
显失公平制度旨在保护在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的当事人,防止一方利用对方的困境或缺乏经验获取不正当利益。理解显失公平的规定,有助于在民事活动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