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观恶意+客观显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主观要件:一方存在恶意利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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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优势地位
一方当事人利用自身在交易中的优势地位,如信息优势、资源优势等,迫使对方接受显失公平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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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包括因急迫困境(如急需金钱)、缺乏生活或交易经验、轻率行事等,导致对方无法理性评估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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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明知显失公平
行为人必须明知合同条件显失公平,并有意识地利用对方不利境地。
二、客观要件: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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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极端不平等
双方在交易中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如一方获得明显超出市场价值的利益,或另一方承担过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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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公平原则
行为结果严重背离公平、等价有偿的基本原则,且非因市场风险或正常商业活动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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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点判断标准
以合同成立时的情况为判断依据,而非事后利益分配结果。
三、例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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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商业风险 :单纯因市场价格波动或行业特性导致的利益差异,不认定为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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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考量 :若受损方虽处于困境但仍自主签订合同,可能影响撤销权的成立。
四、法律后果
受损害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但需注意撤销权行使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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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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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内。
总结 :显失公平的认定需结合主观恶意与客观失衡,既保护弱势方免受不合理交易侵害,又防止因过度干预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