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主要规定了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待遇,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伤医疗待遇的适用情形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进行治疗时,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二、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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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包括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内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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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的额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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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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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地区以外就医费用:经医疗机构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后,交通、食宿费由基金支付,标准由地方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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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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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可安装假肢、矫形器等辅助器具,费用按国家规定标准从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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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
因治疗暂停工作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四、待遇调整与终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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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按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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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或职工死亡时,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医疗费用审核流程
需由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费用方可从基金支付。
以上条款确保工伤职工在医疗过程中得到及时、有效的经济支持,同时明确了基金支付的范围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