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及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 总则 :
-
目的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
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
原则 :坚持预防、救治、补偿和康复相结合。
- 工伤保险参保 :
-
参保对象 :所有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和经费自收自支或差额结算的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全部员工、国家机关中的合同制职工、临时工。
-
缴费责任 :工伤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
登记与手续 :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需提交相关资料,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 工伤认定 :
-
认定机构 :工伤认定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
认定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认定。
- 工伤保险待遇 :
-
待遇项目 :包括医疗救治、经济补偿、职业康复等。
-
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职工的本人工资和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确定。
- 监督管理 :
-
管理机构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
基金监管 :工伤保险基金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收入不征收税、费,基金不敷使用时按国家规定处理。
- 法律责任 :
-
处罚措施 :骗取工伤保险待遇或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用人单位责任 :未参加或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 附则 :
-
适用范围 :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适用本条例。
-
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些内容涵盖了广东省工伤保险的主要方面,包括参保对象、缴费责任、工伤认定、待遇标准、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建议用人单位和职工详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确保工伤保险权益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