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是中国关于工伤保险的重要法规,旨在保障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下是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详细信息,包括其章节和条款数量。
工伤保险条例的章节和条款数量
章节数量
《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
条款数量
《工伤保险条例》共六十七条。
工伤保险条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 立法目的:保障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 基金构成: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 费率确定: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
第三章:工伤认定
- 认定条件: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 申报程序: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 鉴定范围: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 鉴定程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 医疗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工伤康复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
- 伤残待遇:根据伤残等级不同,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 工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六章:监督管理
- 经办机构职责:包括经办机构的职责范围、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之间的工作方式和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及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在监督方面职权划分、争议处理、社会监督等。
第七章:法律责任
- 责任规定:包括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劳动鉴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规定。
第八章:附则
- 附则内容:包括个别名词解释和有关问题说明。
《工伤保险条例》共八章六十七条,详细规定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基金构成、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旨在全面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