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简称城乡居民医保)是为保障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以下是关于城乡居民医保条例的详细信息,包括基本原则、覆盖范围、资金筹集、保障待遇和管理体制等方面的内容。
城乡居民医保的基本原则和覆盖范围
基本原则
- 全覆盖、保基本、可持续: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应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保障基本医疗需求,并确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 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建立合理的分担机制。
- 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保基金的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以应对可能的医疗费用增长。
覆盖范围
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城乡居民医保的资金筹集
筹资标准
2024年,城乡居民医保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和400元。2025年,个人缴费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40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
筹资方式
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个人缴费给予扶持或资助。城乡居民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大中专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缴费。
城乡居民医保的保障待遇
普通门诊医疗待遇
各地可按照当地人均缴费额的50%左右建立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在基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门诊统筹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60%左右,年度内累计报销额度控制在当地人均缴费额2倍左右。
住院医疗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由住院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额度不超过住院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本市住院报销起付标准调整为三级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300元。
大病保险待遇
2025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5万元提高至30万元。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降低一半,报销比例增加5个百分点,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
管理体制
- 市级统筹:城乡居民医保原则上实行市级统筹,以市级为单位统一筹资方式、待遇政策、基金管理、服务监管、经办流程和信息管理。
- 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城乡居民医保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医疗服务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民政部门负责享受参保补贴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和优抚对象身份认定。
经办服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医保的经办工作,包括参保登记、医疗费用审核和报销、异地就医结算等。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创新经办服务模式,推进管办分开,引入竞争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基本医保的经办服务。
城乡居民医保制度通过统一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和管理体制,旨在保障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全民医保体系的持续健康发展。通过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多层次的保障待遇,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能够有效缓解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