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桂政发〔2023〕24号),广西自2023年11月1日起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如下:
一、调整背景
此次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结合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进行。
二、调整内容
1. 最低工资标准(按月计算)
- 一类地区:1990元/月
适用地区: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等市的城区,以及东兴市。 - 二类地区:1840元/月
适用地区:贵港、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市的城区。 - 三类地区:1690元/月
适用地区:各县、县级市(东兴市除外)。
2. 最低工资标准(按小时计算)
- 一类地区:20.1元/小时
- 二类地区:18.6元/小时
- 三类地区:17元/小时
三、适用范围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广西全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标准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
五、政策意义
此次调整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同时为广西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支持。
如需查看政策原文,可参考以下链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