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规范管理、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是该规定的核心内容概述:
1. 立法目的
- 防止疾病传播和生态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
- 规范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及监督管理活动。
2.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管理活动。
- 医疗废物包括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特殊情况: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以及重大传染病疫情集中隔离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均按医疗废物管理。
3. 管理原则
- 分类管理:医疗废物需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
- 就近集中无害化处置:坚持就近集中处理原则,确保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4. 设施建设与运行
- 集中处置设施:各市(州)至少建设一个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各县(市)应建设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
- 政策保障: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统筹建设,并享受税收、资金投入和建设用地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 临时设施: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的地区,需建设临时中转设施和暂时贮存场所。
5. 监督管理
-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疾病防治工作。
-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 其他部门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6. 教育与普及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及新闻媒体需加强对医疗废物科学分类和安全处置的教育和普及。
7. 跨区域协作
- 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与其他地区建立医疗废物跨区域集中处置的协作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
如需查看完整法规内容,可以参考湖北省人民政府或相关政府网站提供的权威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