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相关法条解释梳理如下:
一、租赁合同基本定义及特征
- 定义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零三条)。- 特征:
- 转移财产使用权,承租人不得擅自处分租赁物;
- 以支付租金为对价,区别于无偿借用合同;
- 标的物为有体物、非消耗物,例如房屋、设备等。
- 特征:
二、合同主要内容与形式
- 必备条款
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用途、期限、租金支付方式及期限、维修责任等(第七百零四条)。 - 合同形式
- 租赁期限≥6个月的,应采用书面形式;
- 未采用书面形式且无法确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七百零七条)。
- 租赁期限限制
- 最长不得超过20年,超期部分无效;
- 期满可续订,续订期限仍不得超过20年(第七百零五条)。
三、合同双方权利义务
- 出租人义务
- 按约定交付租赁物,并保持其符合约定用途(第七百零八条);
- 承担维修义务(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未及时维修的,承租人可自行维修并要求费用补偿(第七百一十二条、第七百一十三条)。
- 承租人义务
- 按约定或租赁物性质使用,不当使用导致损失的,出租人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第七百一十一条);
- 妥善保管租赁物,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的应赔偿(第七百一十四条);
- 未经同意不得转租或改建,否则需恢复原状或赔偿(第七百一十五条、第七百一十六条)。
四、合同解除情形
- 约定解除
双方协商一致或约定解除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 - 法定解除
- 因不可抗力或对方严重违约(如拒绝履行、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第五百六十三条);
- 承租人擅自改动建筑主体结构且未按期恢复(司法解释第六条);
- 特殊情形:租赁物存在安全隐患(如甲醛超标)影响居住的,承租人可随时解除合同(第七百三十一条)。
- 任意解除
- 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第七百三十条)。
五、合同无效与责任承担
- 无效情形
- 出租未取得规划许可的房屋(司法解释第二条);
- 临时建筑超期租赁且未补正(司法解释第三条)。
- 责任承担
- 合同无效的,可参照租金标准支付占有使用费(司法解释第四条);
- 因无效或解除产生的损失,按过错原则分担(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六、其他规定
- 登记备案
未办理登记备案不影响合同效力(第七百零六条)。 - 占有优先权
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在多重租赁中优先履行(司法解释第五条)。
以上内容综合《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涵盖房屋租赁合同的核心规则与实务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