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法律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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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约定与调整
- 约定权利: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例如,双方约定承租方需提前退租需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违约金。
- 调整规则: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比如,因出租方原因导致房屋无法正常使用,给承租方造成较大营业损失,而约定违约金远低于该损失,承租方可要求增加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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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例如,承租方延迟支付租金,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还需继续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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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
- 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依法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三条)。例如,因房屋产权人突然收回房屋导致出租方无法继续出租,出租方仍需向承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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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违约金时的赔偿标准
- 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在发生违约情况时,应赔偿对方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例如,因出租方未按时交付房屋,给承租方造成额外的租房成本、搬家费用等损失,出租方应予以赔偿。
民法典对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法律条款的规定较为全面,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