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关于房屋租赁的新规定主要有以下内容:
- 设立居住权的房屋限制出租: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转租的相关规定: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
- 承租人可解除合同的情形:当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时,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优先购买权的限制: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租房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民法典》中还有一些与房屋租赁相关的其他规定,如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在租赁期限内因占有、使用租赁物获得的收益,归承租人所有,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即 “买卖不破租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