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指女职工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 12 个月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或者用人单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不同地区的具体法规而定)。如果该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60% 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例如,黑龙江某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 5000 元,女职工李女士顺产,产假天数为 98 天,那么她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元。若李女士是难产,产假天数变为+=天,可领取的生育津贴则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