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个人养老保险新政策主要包含以下内容,综合了企业职工、城乡居民及机关事业单位的保障体系:
一、基本养老保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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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盖范围扩展
将原五七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符合条件的五七工可补缴费用后按月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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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档次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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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从10个调整为13个,标准为每年100元至3000元,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多缴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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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执行自治区级统筹,缴费基数、比例、个人账户及待遇标准统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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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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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为85元/月,70-79周岁增加10元/月,80周岁及以上增加2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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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养老金与缴费年限挂钩,累计缴费满15年且选择较高档次(如200元及以上)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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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度完善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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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监管与统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自治区级预算管理,实行统收统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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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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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增设长期缴费激励,鼓励选择更高档次以提升养老金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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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扩面计划推进,目标2030年实现国有单位全覆盖、私营单位“能建尽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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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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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金标准上调至自治区最低工资一类地区全日制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90%(2024年12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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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领取失业保险金或最低生活保障金等特殊群体可申请提前领取个人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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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来规划
政策明确将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层次,推动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2030年达95%以上。同时,规范发展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个人养老金),满足多样化养老需求。
以上政策体现了内蒙古在养老保险领域的多层次保障体系构建,通过扩大覆盖范围、优化缴费机制和提升待遇水平,增强养老保障的公平性与可持续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