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职工医保产检报销相关信息如下:
报销政策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合规产前检查费用实行限额结算,在一个生育周期内统筹基金按 70% 比例报销,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 1500 元。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
办理方式
- 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 备案:女职工仅需在首次产检带上身份证及 “产检手册”(母子健康手册)到医保科窗口进行产前检查生育备案。
- 结算:凭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和生育备案条到门诊收费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备案信息首次备案到分娩持续有效。参保女职工在自治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就医,发生符合生育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使用医保码或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即时享受医保报销。
- 自治区外异地生育:需先办理异地就医备案,自费结算后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可登录医保网上服务大厅、国家医保服务 APP 地方专区、广西医保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申请办理该项业务。
申办材料
- 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及授权委托书)。
- 《广西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原件加盖单位公章,网上申报免于提供)。
- 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发票丢失的,可提供发票存根复印件并加盖医疗机构财务章,同时签署承诺书)。
- 与医疗费用发票对应的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
- 病历资料(申报住院费用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出院记录;申报门诊费用的,提供加盖医疗机构相关业务章的门诊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
- 参保单位的银行账户(复印件,若医保系统能自动获取单位账号相关信息的,免于提供。女性灵活就业人员或无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和男职工申报生育医疗费用,可提供本人银行账户)。
- 生育医疗费用在自治区外发生的,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
- 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原件,跨统筹地区就业且未中断缴费的参保职工,应提供转出地医保经办机构开具的生育保险缴费情况证明,加盖出具证明单位的相关业务章)。
- 男职工配偶无工作单位或不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申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提供结婚证及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证明或没有重复享受生育待遇的承诺书。
办理时限
业务即时申报即时受理,办理时限为 15 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