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伤十级认定标准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的相关规定,结合具体伤情和功能障碍程度进行综合评定。以下是主要认定标准及条款:
一、器官部分缺损或功能丧失
- 手指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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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拇指外,其他手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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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末节缺失。
- 植皮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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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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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
- 面部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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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面积>2cm²或全身瘢痕面积4%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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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 其他器官损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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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障碍(矫正视力≤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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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性白内障1-2度(矫正视力正常)。
二、功能障碍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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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 :日常生活基本能自理,但存在一般医疗依赖(如轻度活动受限、需定期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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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功能障碍 :器官功能正常,仅存在形态异常。
三、排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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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功能障碍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者(如一级至四级伤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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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存在轻微功能障碍或无功能障碍但存在严重医疗依赖者(如八级伤残)。
四、其他认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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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 :如外伤性癫痫(药物控制但脑电图异常)、轻度失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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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损伤 :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未手术、足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
五、鉴定程序
工伤认定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疗诊断、康复评估等材料综合评定,确保客观、公正。
以上标准综合了《工伤保险条例》及浙江省地方规定,实际认定时还需结合职工的具体伤情和医疗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