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 个人帐户支付范围 :
-
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
-
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费用;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
-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
-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
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
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
- 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 :
-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
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
女职工生育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 报销比例 :
-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起付标准通常为60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70%,退休人员报销75%;二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60%,退休人员报销65%;三级医疗机构在职人员报销50%,退休人员报销55%。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通常为80%,最高支付限额根据不同病种有所区别。住院报销比例因医院级别而异,乡镇卫生院和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为95%,二级医疗机构为90%,三级医疗机构为85%。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8万元。
-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年度起付标准通常为5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报销7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60%,三级医疗机构报销50%。门诊慢性病针对高血压、糖尿病等常见慢性疾病,患者在指定的二级及以上级别医院开具用于控制疾病所需药物处方后,在符合条件的定点药店购买时可享受一定比例的报销。住院报销比例根据医院级别有所不同,具体比例见各地政策。
- 其他规定 :
-
医保卡可以买药和支付门急诊费用,但不属于报销范围。
-
在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本市医保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
-
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
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
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报销范围和标准可能因地区和政策调整而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最新和准确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