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参加人员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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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男年满60周岁和女年满50周岁的居民(以下简称“城镇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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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参保缴费当年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托幼机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 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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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保障城镇居民的大病医疗需求,适当保障门诊需求,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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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参保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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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确定筹资标准和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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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安排,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
- 基金筹集 :
- 坚持多渠道筹资,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为主的筹资方式,鼓励集体、单位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给予扶持或资助。符合规定的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予以补贴。
- 就医与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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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人在外埠居住一年以上、学生儿童在外省市居住或就读的,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申请办理异地就医登记手续,并可选择居住地2家县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或儿童专科医院和北京市1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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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老年人还可以选择北京市的1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在京门诊就医时社区首诊的定点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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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医疗费用,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办理报销。
- 其他规定 :
- 连续参保一年以上且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急)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这些细则旨在保障北京市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