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医保统筹规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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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政策统一 :自2021年起,哈尔滨市实现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包括政策、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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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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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包括所有用人单位职工、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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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包括全体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医保或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
- 缴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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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统一,退休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政策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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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财政补助、个人缴费、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统一。
- 待遇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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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普通门诊统筹年度累计起付标准为400元,一级及以下基层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70%,二级医疗机构为60%,三级医疗机构为50%,退休人员按医疗机构级别相应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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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待遇:住院起付标准根据医疗机构级别不同,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240元,二级为480元,三级为720元;报销比例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为90%,二级为80%,三级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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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等执行参保地普通门诊统筹方案,未转诊备案异地就医支付比例相应下调10个百分点。
- 特殊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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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病”待遇:普通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在“两病”定点医院门诊发生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二级以下定点基层医疗机构为8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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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待遇:自2024年10月1日起,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难产发生的相关医疗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标准为1100元;自2025年1月1日起,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门诊保障。
- 基金管理 :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确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这些规则旨在提高医保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确保参保人员能够获得基本的医疗保障。建议参保人员了解具体政策,及时参加医保并按时缴费,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