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 应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后由败诉方承担 。这一规则是基于诉讼费用的相关规定,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具体依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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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等发生的费用,应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单位,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费用的最终承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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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78条 :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时,鉴定人应出庭作证。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但这并不直接决定谁应预先支付鉴定人出庭费用及最终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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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鉴定人出庭费用按照证人出庭作证费用的标准计算,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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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人出庭费用先由申请出庭的申请人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这一规则既符合法律规定,也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