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五条规定了司法鉴定的定义、适用范围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时的时限要求。具体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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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定义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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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 :司法鉴定适用于刑事诉讼过程中,行为人对某些专业性问题存在疑惑时,可以申请司法鉴定。由于司法鉴定结果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刑事诉讼结果,因此行为人应当依法到有鉴定资格机构进行司法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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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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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后的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鉴定的及时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以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